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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Q与A
2019-07-09 13:52:02 点击数: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文件)(下述简称《通知》)一周以来,业内积极响应。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召开了增补工作动员协调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中国染料行业协会等24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下述简称“固管中心”)审核登记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对增补工作背景、增补程序、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同时,各企业内部物质自查、寻找有效证明文件,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博力康宁将相关问题与固管中心沟通以及自身对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述简称《7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登记指南》(下述简称《指南》)的理解,通过下述Q与A的形式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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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与新化学物质实际活动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有什么不同?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范围是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此名录增补工作自1995年开始直至2011年暂停一直是名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18日,原环保部发布通知,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即名录增补暂停。近八年后,此次名录增补工作重启。
    新物质实际活动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依据《7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相关要求,增补范围是17号令下和7号令下获得的常规申报登记证,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五年的物质依据相应程序申请进入名录。(关于此类型名录增补,博力康宁有另外一篇文章进行详细介绍,如需要请联系我公司,或者关注公司网站或公众号。)
    两种增补的背景不一样,资料要求和列入《名录》的流程也不一样,同时,《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的物质只能进入《名录》的公开库,而新物质实际活动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如果常规申报卷宗中提交了标识的保密要求,可以申请进入《名录》的保密库。
 
Q2:此次名录增补可以申请进入《名录》的保密库吗?
不可以。大家从名录增补的申请表内容可以发现没有关于标识保密的相关选择,此次增补范围是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开的物质,因此申请进入名录后会直接进入公开库。

Q3: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增补到《名录》中,后续做了常规申报或者简易申报,此次是否可以申请增补?
可以。《通知》中明确此次增补的范围为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因此笔者认为只要符合此增补范围的所有化学物质均可以申请。对于2003年10月15日前已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后续获得简易申报登记证的物质,由于《7号令》中没有简易申报登记证的物质进入名录的流程,因此此次名录增补是此类物质申请进入名录的唯一机会。对于2003年10月15日前已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后续获得常规申报的登记证的物质,申报人需要慎重考虑。《7号令》中对于获得常规申报登记证,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五年的物质有相应程序申请进入名录。常规申报花费了较高的试验和登记费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五年对于常规申报的申报人而言是个“保护期”,因此申报人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评估行业的竞争状况,有效的利用这个“五年保护期”。

Q4:境外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递交申请资料吗?还是需要委托国内代理人代为提交?
两者都可以。《通知》中明确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以提交申报材料,因此境外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提交,也可以委托国内代理人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提交。

Q5: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申报人自己的吗?可以是第三方公司的相关材料吗?
可以。《通知》中明确证明材料,包括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材料。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是关键,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所以出于商业保密等原因,必要时申请人可以与第三方公司协商针对同一物质分别递交证明材料到固管中心审核登记部,但是在申报材料中要有相关说明,便于审核工作开展后的查找合并工作。
 
Q6:申报材料中是否需要提交从权威机构获取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的相关文件?
最好提交。《申报表》备注中明确,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应提供从权威机构获取的准确信息,或是来自公开出版的文献报告、统计年鉴、权威数据库。准确的标识信息是收录《名录》的基础,也是后续专家评审的关键信息,因此申报人如果有这方面的信息请尽量提供。同时,CAS号相当于物质的“身份证”,如果CAS号发生变化,建议申报人最好提供权威结构的相关说明文件。

Q7:聚合物是否可以申请增补?
可以。增补范围的化学物质判断请依据《指南》第一部分“新化学物质申报适用范围”中的“申报物质”、“豁免类别”等相关内容。

    最后提醒大家,此次增补材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如需要增补的企业请在截止时间内向固管中心审核登记部递交相关材料(请大家注意是固管中心审核登记部而非行政审批大厅)。对于名录增补工作有任何问题也欢迎大家咨询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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