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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草案)修订解析之适用范围
2016-05-09 09:05:33 点击数:
                                                                              一、概要
    报送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草案)修订版,内容包括前言、六部分主要内容和五个附件。本文着重与现行《指南》的“适用范围”的修改之处进行对比说明。
二、修订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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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变化对比表
1.申报物质范围
 
修改点 现行《指南》 《指南》修订草稿
(1)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放射性物质、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放射性物质、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以上类别相关法律法规延伸管理的化学物质(如原药、原料药等),但用于其它工业用途的除外。)
(2)天然存在的物质 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 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酶、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但经过化学加工处理使得化学结构改变的除外。
(4)其他特殊类别-物品 属于以下情形,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新化学物质的物品,应按《办法》办理物品中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属于以下情形,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或者物品中新化学物质存在环境和/或人体暴露,应按《办法》办理物品中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灭火器 灭火剂
未明确 c)在使用过程中,物品中所含新化学物质可导致环境和/或人体暴露并产生危害的
未明确 添加剂和表面处理剂在实现其特定功能而发生化学反应的产物,但产生危害的除外
 
2.地域范围
 
修改点 原版《指南》 《指南》修订草稿
自由贸易区 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从事研究、生产和加工使用或者向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或者出口加工区从事研究、生产和加工使用或者向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进口后,临时存放在保税区,并未经过任何加工(包括改换包装、挑选、整理等)即全部出口的,不适用《办法》。 进口后,临时存放在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全部用于出口且未经过任何加工(包括改换包装、挑选、整理等)的,不适用《办法》。

3.申报人和代理人
 
修改点 原版《指南》 《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申报人

的种类

对于生产活动,境内申报人是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 对于生产活动,申报人是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机构。
对于进口活动,境内申报人是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境外申报人是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关境外厂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于进口活动,境内申报人是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机构;境外申报人是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关境外厂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拟改变已列入《名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也可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拟改变已列入《名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机构,也可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属于其它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的新化学物质,拟改变用途为其它工业用途的境内工商注册机构,也可做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登记证

持有人

申报人是境内申报人时,应直接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取得登记后,即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持有人。
申报人是境外申报人时,应委托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取得登记后,代理人即为登记证持有人,
取得登记后,申报人即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持有人,享有《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代理人应承担登记证持有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境外申报人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时,代理人应代为履行。

委托合

同/协议

境外申报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合同、委托协议或者授权书原件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如有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相应资料原件。
境外申报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合同或者代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境外申报人不论何种原因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代理人都应代为履行。委托合同或者代理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持有人责任和义务的有效期,或在有效期满前续展。

委托

代理人

境外申报人只能为同一种新化学物质委托一个代理人办理同一种类型的申报。 境外申报人为同一种新化学物质办理同一种类型的申报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持有登

记证数量

未明确 一个登记证持有人只能持有同一新化学物质的一份登记证。

代理

人职责

登记证持有人职责 在境外申报人不论何种原因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代为履行《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理

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并如期通过工商年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且合法有效;
(3)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无要求
(4)有熟悉新化学物质申报的工作人员;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代理人,应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具备熟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新化学物质申报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5)有能力履行《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3)了解《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且有能力代为履行
(8)员工不能有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方人员。 (6)员工不能有环境保护部门新化学物质管理工作人员、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
四、小结
    “适用范围”部分显著的变化之一是:放宽了对境内申报人的硬性要求。不再要求是“法人机构”,满足“境内工商注册机构”即可,这意味着办事处、分公司等均可成为境内申报人,为企业确定由谁来申报提供了更多选择,另一方面,将对鼓励申报发挥积极作用。
    “适用范围”部分显著的变化之二是:调整了境外申报人与代理人的权责关系。明确了“申报人即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持有人,享有《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境外申报人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时,代理人应代为履行”,可见,代理人承担了更多风险。
“适用范围”部分显著的变化之三是:加强了对代理人“质量保证”和“技术能力”的要求;此外,与申报人资质相比,代理人仍要求必须是“法人机构”;可见,政府部门对代理人的管理呈从严趋势。在目前代理行业良莠不齐的环境下,建议申报企业选择代理人时应综合考量,做出谨慎选择。
    此外,对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例如肥料、原药、原料药、酶的豁免等均予以明确,并增加了“除外”情形;将“自由贸易区”纳入管理范围。
    可见,WTO版《指南》体现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