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点 | 现行《指南》 | 《指南》修订版草案 |
常规申报 | - | 常规申报的申报人可以选择按具体数量或者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量级办理申报,四级只能选择按具体数量办理申报。如选择按量级申报,申报量按本量级的最高量计。如属于重复申报、联合申报、系列申报或联合系列申报,所属申报量级别由重复/联合/系列申报中每个申报人和每种申报物质的数量累加确定。 |
科学研究备案 | 科学研究备案申报是指一个申报人提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满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报 | 科学研究备案申报是指一个申报人提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满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年活动吨位在10kg以上的申报。 |
制品/物品 | 申报含有新化学物质的制品或者物品中的新化学物质时,按其中新化学物质的纯品量来选择申报类型。 | 申报含有新化学物质的制品或者物品中的新化学物质时,按其中新化学物质的纯品量计。 |
申报与 活动条件 |
符合低申报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 符合低申报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取得高申报条件登记的,可以开展低申报条件的活动,但所有活动的新化学物质数量不得超过该高申报条件登记的量。 |
系列申报 | 系列申报是指一个申报人将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系列新化学物质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常规申报。 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将获得该系列申报中每种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 登记后,该份系列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新化学物质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
系列申报是指一个申报人将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新化学物质作为一个系列,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常规申报。 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分别获得该系列申报中每种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 取得登记后,该份系列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新化学物质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
联合申报 | 登记后,该份联合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申报人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联合申报的境外申报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分别委托各自代理人办理常规申报。 |
取得登记后,该份联合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申报人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时,联合申报的境外申报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分别委托各自的代理人。 |
联合系列申报 | 登记后,该份联合系列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申报人以及未包括的其他新化学物质均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 取得登记后,该份联合系列申报中未包括的其他申报人以及未包括的其他新化学物质均不得增列,应按《办法》规定另行申报。 |
重复申报 | 符合要求的,后申报人将获得该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 | 符合要求的,后申报人获得该新化学物质或者该系列申报物质的登记证。 |
增 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获准变更登记用途的,环境保护部将颁发批准文件。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获准变更登记用途的,环境保护部公布增列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