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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2019-02-13 11:31:00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条例》的出台对于中国化学品的管理是一个新的里程碑。笔者结合自身十余年的行业经验以及与同行的相关探讨,在此抛砖引玉分享自己的一些思考。
Q1:为什么说《条例》是中国化学品管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学物质准入制度。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管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现有化学物质相关的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法律制度,《条例》的出台是从无到有的突破;对于新化学物质的管理,从1994年5月颁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历经2003年10月环保总局颁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7号令),到目前正在实施的2010年10月,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我们一直在学习、借鉴、摸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环境、对人民负责任的管理思路。《条例》中对于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着力于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企业自我职责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强化后期监管力度,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即借鉴了国际经验又结合了中国国情,无论从管理理念到具体的实施,行业见证了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的国际化发展历程。《条例》的出台,将化学物质管理高度提升到立法的层面,这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同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于加强化学物质管理的决心。
Q2: 《条例》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第二、三章是关于现有化学物质管理,第四章关于新化学物质管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的核心思路是以化学物质风险防范为前提,将风险评估作为科学依据,识别出高风险化学物质,以源头预防和综合防控为手段,对“新”“老”化学物质及风险不同的化学物质采取分类管理,并通过公众知情,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多措并举控制或降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同时,依据合理分工、权责一致的原则,紧扣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重点,聚焦固有危害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及经环境暴露引发的人体健康风险,依据各单位职责合理确定部门分工,并且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律责任。
Q3:《条例》可以称为 CHINA REACH 吗?
目前行业内对新化学物质管理7号令有CHINA REACH的称呼,笔者不能苟同,REACH 是欧盟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的管理,而7号令仅管理新化学物质,从管理对象上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别,其他方面不在此赘述。《条例》如REACH一样是对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管理,那么《条例》是不是就是CHINA REACH 呢?笔者认为两者之间还是有显著的区别,主要区别就是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管理思路的不一样。欧盟REACH对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均实施注册制,而《条例》中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管理方式是由企业提供基本信息报告,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组织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并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高风险化学物质从而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措施符合中国国情,没有给企业增加过多的负担,而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筛选出高风险化学物质进行综合管理,这与REACH的管理方式有本质不同。
Q4: 《条例》中对于现有化学物质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条例》第二、三章是关于现有化学物质管理,首先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其次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报告、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等活动,其中基本信息报告目前是行业内讨论的热点之一。《条例》中规定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需要开展基本信息报告,从源头管理而言,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即可,如若包括加工使用,单个化学物质的总量必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是引发行业讨论的缘由之一;基本信息报告还要求企业报告上一年度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虽然细节未明确,但如何兼顾企业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管理部门数据收集的需求,是引发行业讨论的缘由之二。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可实施角度而言,如从物质的危害、生产及加工使用的数量,用途,其他化学品清单的借鉴,使用清单管理方式也许在前期启动更具有实施性。而化学物质用途方面,则建议采用用途分类表的方式,更方便进行数据收集后的统计和管理。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这部分提出建立优先管控物质名录,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和禁止化学物质名录。针对优先管控物质名录,有九条管控措施,涉及大气、水、土、固废等环境要素,并明确监管部门;同时信息公开和信息传递,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海关联合管理。2018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其中均涉及化学品11种,筛选的基础就是《优先管控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中可进行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或水环境中的化学物质。由此可看,水、气、土会分别依据优先管控物质名录出台各自管理的清单。
Q5:《条例》中关于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有何变化?
《条例》中第四章关于新化学物质管理的内容较第二、第三章现有化学物质管理而言更加详实清晰。中国自2004年开始对新化学物质管理,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同时也在依据中国国情及国际上其他先进国家的管理方式不断调整变革。
与目前7号令相比,《条例》中关于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的几点大的变化主要有:
1.   申报类型的变化:7号令中的科研备案取消,7号令中的简易特殊情形和简易申报情形改为备案制,备案人取得回执后,可开展所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相关活动,但须遵守备案规定条件。一方面简化了申报流程,同时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也意味着申报人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   明确对于同时符合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化学物质标准或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新化学物质,不予登记,并列入禁止化学物质名录。
3.   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证持有人即申报人,境内代理人的名字将不再体现在登记证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也更详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生产量或进口量;
(三)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三)规定列入《中国化学物质名录》时的用途限定条件;
(四)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4.   新化学物质收入名录的变化。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我们会将具体内容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呈现出来,也欢迎大家来邮件索取。)
Q6: 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如何衔接?
《条例》中明确取得登记满五年的新化学物质,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
公告,列入《中国化学物质名录》(下述简称《名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用途限定条件的,列入《名录》时应明确用途限定条件。而现行的7号令中五年的起始点是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而非登记证颁发日期,其中也只有一般类新化学物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直接收入《名录》;危险类(含重点类)新化学物质需要由申报人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专家进行回顾性评估后列入《名录》。
《条例》的修订从管理角度而言的确简化了流程,实施更加高效,但是从申报人角度而言,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只是生产或者贸易的一个因素,比如生产厂家从小试、中试阶段到正式的工业化生产的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获得登记证后也许不会立刻开展工业化生产,《条例》的修订导致申报人的保密期或市场壁垒期缩短,这一点也是很多企业关注的地方。
Q7 《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明确意味着什么?
《条例》第五章关于工作人员、专家、实验室、企业、社会公益等多方面明确了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责罚,这对中国化学品管理而言是值得鼓掌的地方。以目前新化学物质管理而言,因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制度,其中违法成本很低(上限三万人民币),震慑力度远远不够。《条例》出台后,将会是新化学物质管理的上位法,相信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以及后期监管力度的加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化工企业主动进行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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