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康宁在进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有很多客户关注是否有途径进行第三方数据递交的问题。在此我们将客户疑问、问题的出发点、以及管理部门相关老师的回复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熟悉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的业界同仁都知道,对于进口活动,申报人只能是贸易双方之一,这就造成申报人有可能是出口贸易商或进口代理商,而物质的生产方往往不能也不愿意将全部的化学物质信息告知申报人,在这种情形下新物质信息第三方递交的方式应运而生,新物质的生产者可以绕过申报人独立地通过第三方端口将需要保密的物质信息直接递交给环保部固管中心。但是,目前为止,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并没有类似的通道。无论是卫计委政务大厅窗口还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都不能单独接收除申报人或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递交的申报资料。
案例一:A企业生产一种国标正面清单以外的聚合物,卖给B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树脂,商务协商后决定由B企业进行新材料,但A企业不愿意将聚合物的单体信息提供给B企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开展申请活动呢? 在当前的申请法规下,鉴于申报物质获得公告后,任何企业都可以合法进行生产和进口,A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进行申报。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单体信息告知下游使用方,由下游使用方作为申报人。由于待申报的新食品接触材料或添加剂需要用最终的产品进行迁移试验,或使用最终产品中的申报物质含量作为迁移量计算的依据。而对于聚合物来讲,所有的迁移量、EDI计算,健康毒理评估都要以单体为依据,上下游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相关管理部门目前无法考虑增加第三方递交途径的原因。
案例二:A企业生产一种国标正面清单以外的聚合物,卖给B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内涂层,商务协商后决定由A企业进行新材料申报,但鉴于需要符合GB 4806.10 对食品接触用涂料涂层的限定要求,A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中除了单体SML合规意外,还应提供终产品中与其共混的其它聚合物的合规情况,但B企业不愿也不能将自己的终产品配方告知申报人。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可以选择将共混物中的受限成分告知A企业以便其进行相关的合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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