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质登记后管理
答: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2. 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3. 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4. 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将以上信息传递给直接下游用户(包括经销商和加工使用者),并告知应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进行,传递内容和传递证据应妥善存档备查。
2025-01-06 visibility 33
答: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上一年度实际活动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总量、转移情况、加工使用者信息)、向下游用户信息传递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可以源自监测报告或估测数据),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加工使用者应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登记证持有人完成年度报告。
2025-01-06 visibility 31
答: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2025-01-06 visibility 15
答:不可以。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依照12号令将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2025-01-06 visibility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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