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2. 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3. 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4. 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将以上信息传递给直接下游用户(包括经销商和加工使用者),并告知应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进行,传递内容和传递证据应妥善存档备查。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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