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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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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报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文件精神,帮助指导广大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了解环境信息调查相关政策要求,熟悉掌握环境信息调查系统操作和使用方法,有效收集信息,准确填报调查表格,规范高效做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我中心定于2023年8月15日举办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企业填报指导培训班,培训采用网络直播授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3年8月15日全天(软件设备测试时间:8月14日15:00-16:30)。二、培训对象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相关行业、企业人员,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均可自愿报名参加。三、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用腾讯会议软件平台网络直播授课,网络直播会议账号及密码将于开班前两日发送至参会学员报名时预留的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四、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聚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介绍、涉调查化学物质识别与筛查、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收集方法与资料准备、环境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和操作指导、地方环境信息调查经验介绍及填报案例解析等内容,本次培训以授课、答疑和现场实操相结合方式进行,为参会代表提供重点解答和提供针对性辅导,帮助相关企业顺利完成环境信息调查工作。五、报名及缴费(一)报名方式本次培训规模及报名名额有限,请计划参加培训的单位及个人选择任一方式报名。1. 微信报名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描以下二维码在线报名。2. 网上报名登录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www.meescc.cn),在“通知公告”栏目中的相应报名页面进行在线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8月14日联系人:刘晓建010-84665574,13401137946杨 力010-84665463,15810860297李非凡010-84636376,18501985955电子邮箱:ncn@meescc.cn(二)培训费培训收取培训费1600元/人,请报名后尽快将培训费汇至以下账户,以便确认参加培训。收款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开户行:农行北京惠新里支行账号:11191101040011632汇款附言:2023新物质培训-单位名称(必填)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发送至ncn@meescc.cn,会议报到当天领取发票。请在报名表中正确填写“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特别提示:我中心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无特殊情况,发票信息一般显示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如需要显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完整信息,请报名时予以备注或与联系人及时沟通。六、培训有关事项(一)请参会学员提前自行从官方网站下载腾讯会议软件电脑端或移动端安装使用,并在软件设备测试前完成腾讯会议软件平台账号注册,建议配备耳麦、摄像头,以便培训期间的答疑与交流。(二)培训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2023年7月31日原文链接:关于举办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企业填报指导培训班的通知
2023-08-02 visibility 50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  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  3.《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5-05 visibility 36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和新化学物质备案。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什么是新化学物质备案?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不符合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备案需要什么资料?答:1)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3)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境外申请人);  4)授权委托书(如需);  5)进行聚合物备案的,应提交符合相应情形的说明材料;  6)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备案需要多长时间?答: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新化学物质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新化学物质备案流程见下图,登记时间一般2-3个工作日。 新化学物质备案之后申报人需要做些什么?答:1)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人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活动。  2)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3) 新化学物质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后监管细则请参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第七部分“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友情提示:新化学物质备案中聚合物备案的要求较为复杂,如果对其“排除情形”和具体材料要求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北京博力康宁的咨询。   
2022-06-23 visibility 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测试术语的使用,现批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化学物质测试术语》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化学物质测试术语》(HJ 1257-2022)  标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7日印发相关链接: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化学物质测试术语》的公告
2022-06-07 visibility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二)工作原则。——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其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十四五”期间,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同时,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二、行动举措(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危害特性测试方法等标准。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4.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包括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生态环境部负责)5.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6.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完善评估数据库,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22年年底前,印发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生态环境部负责)9.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将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将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将含量控制要求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严格监督落实,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研究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负责)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整合现有资源,重组环境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相关研究。(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行动方案的主体,于2022年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2〕15号 
2022-05-24 visibility 16
相关链接:关于提交新化学物质2021年度活动报告的通知
2022-01-22 visibility 15
         韩国产业安全法MSDS修订/12号令下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经验分享       12号令实施已快半年,为了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法规的要求,有效解决合规难题, 北京博⼒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Chemtopia举⾏⽹络会议。本次⽹络会议安排如下:报名链接:https://attendee.gotowebinar.com/register/2606305867591273742(备注:参会时,因需要下载⼀些程序,建议提前10分钟参加会议)
2021-06-03 visibility 18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近期生态环境部还制定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1号)等配套文件,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2号令和原7号令,生态环境部每年核发本市相关企业获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为加强证后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企业信息的函》(固体函〔2020〕32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新化学物质政策法规宣贯       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等单位要以12号令出台为契机,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学习1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做好帮扶指导;引导相关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和登记。我局已编印《上海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宣传手册》并在官网公布,可供宣传和借鉴。通过政策法规宣传和监督,进一步落实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企业环境与安全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深刻教训,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求,对新化学物质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的应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重大风险源辨识与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确保本辖区新化学物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二、做好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管理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等情形。我局每年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信息在“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http://10.87.87.93/SHWHPSCSY/login.aspx)上动态更新企业名单和登记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等单位在日常环境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信访举报等渠道,严厉查处未经登记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违法行为。信访举报涉及跨区或涉外省市违反12号令有关规定行为时,应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向属地或生态环境部通报。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生产者和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的新化学物质贮存、加工使用者等企业,应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按照预案落实并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我局每年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新化学物质跟踪抽查评估和培训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可以结合辖区特点参照执行。三、加强新化学物质现场执法环境监督(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        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要做好管理与执法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针对性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情况现场核查。一是关注未登记物质核查。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对在产、外购(含进口)的企业化学物质清单,检查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是否按照12号令进行了登记或备案,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新化学物质。二是将已登记物质的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登记证载明的行政管理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企业资料保存、信息传递、信息公开、活动报告、危险废物处置等管理要求。现场检查以企业实际进口办公或生产、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所在地为主。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初步梳理名单见附件1、2。(二)加大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检查力度        常规登记中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口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或高危害新化学物质企业是监管重点对象。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其中5家生产企业22种新化学物质信息(附件3)。重点对象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以上;要求企业落实登记证载明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高危害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还应检查落实登记证载明的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年度报告等管理要求;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后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检查有否向生态环境部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三)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处罚         对存在违反12号令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加强执法应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和统计,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1. 2016-2020年上海市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企业名单2. 2016-2020年上海市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企业名单3.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企业信息的函(此件不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 2月7日 相关附件040附件1.xlsx040附件2.xlsxPDF附件040.pdf相关 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企业监管的通知
2021-02-18 visibility 19
附件: 1.首次活动报告样表及填表说明 2.年度报告样表及填表说明
2021-01-29 visibility 33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规定的增补程序,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第2批238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38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1日印发
2020-12-21 visibility 14
【会议背景】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号令下新化学物质管理有哪些重大调整?其中哪些内容对企业利好?而又有哪些内容对于企业而言是新的挑战?企业该如何应对?您做好准备了吗?       同时,随着我国新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法规有哪些变化?企业在危货道路运输中要注意什么?为使化学品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CHEMWATCH联合北京博力康宁、全球知名危化品咨询机构GBK、对此做一一介绍。为企业答疑解惑,欢迎企业代表积极报名参加会议。【会议时间】2021年1月8号下午14:00 – 15:30【会议报名】请在2021年1月8号中午前,手机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注册报名即可参会。【会议内容】        2021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12号令)下企业如何应对?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Lena Liu2020年新安全管理办法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要求GBK 沈辰峰 Chemwatch化学品数据库助力企业合规Chemwatch 王晓霞(Linda) 【问题答疑】如果有任何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危化品管理的相关问题,请邮件咨询我们. 【联系我们】电话:138 1603 6076邮箱:13816036076@163.com欢迎报名!欢迎转发!  
2020-12-17 visibility 22
        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我部制定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等六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0〕124号)和《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17日印发
2020-11-17 visibility 17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四)新用途登记规定  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继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并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  (五)登记证变更规定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登记量拟降低的;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二、简易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信息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二)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三)工艺产品研发登记证有效期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有效期为首次活动开始后两年。  (四)登记证变更规定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获得登记证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3.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三、依法撤销登记证  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符合1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四、12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  对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建议拟提出登记申请的单位,合理安排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和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2020年10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7日印发
2020-10-27 visibility 11
        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在行业内掀起了热潮,这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各位小伙伴,欢迎您来到《12号令》单机闯关游戏升级版-【黄金关】,请你接招!请你判断下面的每句论述是否正确,三十秒内完成,计时开始!1.12号令下,常规登记需要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而简易登记不需要提交。2.备案材料的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3.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放射性物质不适用12号令。5.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有可能会列上限定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和提交年度报告的其中一条或几条。6.对于简易登记,PBT物质不予登记。7.新化学物质进口之后进行分装,不属于加工使用,因此不属于新化学物质管理范围。8.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BINGO!时间到!激动的时刻到了,我们来公布答案! 1.【错误】正确答案:12号令下,常规登记中的高危害化学物质需要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而简易登记不需要提交。请参阅12号令第十五条。2.【错误】正确答案:备案材料的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请参阅12号令第三十九条。3.【错误】正确答案: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开。请参阅12令第五十条。4.【正确】请参阅12号令第二条。5. 【正确】请参阅12号令第二十六条。6.【正确】请参阅12号令第二十二条。7.【错误】正确答案: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有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请参阅12号令第五十二条。8.【错误】正确答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不需要参加专家委员会技术评审。请参阅12号令第二十条。 小伙伴们,你们的战况如何?下一关【铂金关】会更加好玩儿!直接进入黄金关的小伙伴们,欢迎你们也来试试之前的青铜关和白银关。 《12号令》单机闯关游戏-青铜关《12号令》单机闯关游戏-白银关 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bjboardingcard.comTel:   +86-10-8767-1126Tel:  +86-10-8737-7858(日本語可)Email: mialiu@bjboardingcard.comEmail: syuien@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Email:jennyyang@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  
2020-05-14 visibility 14
         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在行业内掀起了热潮,这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闯过《12号令》单机闯关游戏-【青铜关】的小伙伴们,欢迎来到白银关!!!  恭喜你《12号令》单机闯关游戏-【白银关】闯关成功!下一关【黄金关】我们再会!
2020-05-11 visibility 22
        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在行业内掀起了热潮,这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事件。你对12号令的所有细节是不是都了解的清楚、准确呢?来来来,闯关试试! 你答对几题呢?NO! NO!NO! 全部答对,你实在太厉害了!恭喜你闯关成功!下一关【白银关】咱们再战第二回合! Http://www.bjboardingcard.comTel:   +86-10-87671126Tel:  +86-10-8737-7858(日本語可)Email: mialiu@bjboardingcard.comEmail: syuien@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Email:jennyyang@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 
2020-05-09 visibility 26
苏海涛/2020-05-08       翘首以盼,终于迎来了生态环境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新12号令》),笔者根据自身从事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十余年的经验,结合刚刚出台的新12号令内容,化繁为简,将大家关注的问题以QA的形式与大家分享。Q1:新12号令对申请人有如何影响?     【申请人主体责任】新12号令加强了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需要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包括信息传递、资料的记录及保存、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与公开、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与风险跟踪、环境监督和列入《名录》等。源头申报与中、后期监管并举,比如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与公开,前期常规登记时需要企业法人代表针对此内容的承诺书,后期监管时要求生产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分类管理,优化登记要求】新12号令中企业最为关注的就是登记类型的变化,关于这部分内容后续Q3会有详细介绍。与现行7号令对比,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登记类型、相关数据要求、审批流程和跟踪管理等方面均被优化,对环境健康友好的新化学物质从登记要求、登记费用、登记时间和后期监管度而言均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高风险的新化学物质,此类物质从登记资料的要求、技术审查和评审、审批决定、登记证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列入名录和后期监管等都做出了更严格和明确的要求。Q2: 新12号令对代理人有如何影响?       此次修订对于代理人而言最主要是义务和责任的变化。现行《指南》中:“代理人应承担登记证持有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境外申报人应为代理人履行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支持。”新12号令第十一条明确:“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在登记证上,代理人将不再作为持有人,而仅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登记证上。登记公示和登记公开也会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公开的信息之一。Q3: 新12号令对登记类型的划分和管理要求? 序号内容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1登记范围申报量≥10吨/年10吨/年>申报量≥1吨/年①申报量<1吨/年②2%聚合物③低关注聚合物下述2-9登记/备案的资料要求2申请表★★★+证明材料3理化性质★★ 4健康毒理★  5生态毒理中国境内供试生物★★ 6风险评估★  7落实/传递风控措施承诺书★★ 8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高危害物质)  9其他所有已知信息★★★下述10-15 登记的审批流程10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11技术评审★(60日)技术机构+专家会★(30日)管理技术机构 12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 13补正资料期限★(6个月)★(6个月) 14登记公示★★ 15登记公开★★★下述16-19 登记的跟踪管理16资料记录及保存至少十年至少十年至少三年17首次活动报告★★ 18年度报告★登记证有明确要求  19列入名录★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  下述20-22 其他信息20系列登记/联合登记★★ 21重新登记★  22登记证变更★★ Q4:什么是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管理范围】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PB),或者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BT)的新化学物质或者高危害化学物质(例如PBT,vPvB),列入《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申报人】除生产者和进口者之外,加工使用者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登记要求】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名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这意味着对于PB、PT,或者BT物质,批准后新用途增列到《名录》中,其他企业无需申报就可以使用这个新用途;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批准后此新用途不增列到《名录》中,只有申请人可以用于该新用途,其他人若要用于该新用途,仍需登记。Q5: 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活动类型从进口转为生产,和从生产转为进口的申报程序一样吗?       不一样。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活动类型从进口转为生产,需要办理重新登记。申请人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活动类型从生产转为进口,需要办理登记证变更。申请人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相对重新登记的要求和审批流程均更简单。Q6: 新12号令下,常规登记的新化学物质一定会进入《名录》吗?       是的。新12号令简化了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程序,将取消五年活动报告的相关要求。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名录》,并予以公告。对PB、PT,或者BT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时应当注明其允许用途。对高危害新化学物质以及PB、PT或者BT的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时,应当规定除年度报告之外的环境管理要求。       7号令下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名录》的,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列入《名录》。      17号令下取得正常申报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名录》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常规登记虽然减少了数据要求,但是申报人至少还是要花费几十万的测试费用和1-2年的登记时间,五年对于申报人而言就像是个“保护期”,对于那些开展了常规登记,由于市场竞争等各种原因,而不急于进入《名录》的企业,新12号令实施后,在进入《名录》时将无任何选择。对于年申报量较低(小于10t),而以物质进入《名录》为目的申报人而言,开展简易登记无法进入名录,只能开展常规登记,较7号令而言抬高了进入《名录》的门槛。Q7: 从现在到2021年1月1日新12令正式实施的过渡期间,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按照现行7号令的申报类型,我们简单以表格形式给出应对方案。序号现行7号令下过渡期应对建议1科学研究备案无任何影响。在7号令征意见稿中提出的“以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和进口量小于100kg新化学物质豁免”,在新12号令中被取消。意味着所有符合新化学物质适用范围的物质不会因为小量而豁免,均需要申报。2简易申报特殊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10t/年*2年(PPORD)在新12号令中被取消,如果符合此申报类型,建议申报人在过渡期内尽快申报,获得登记证。其他申报理由的简易特殊,在新12号令中改为备案,提交申报表和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简化了审批流程。因此申报人可以依据项目情况自行判断。3简易申报基本新12号令中属于备案,较现行7号令而言,降低了数据要求和简化了审批流程。如申报人无现行7号令规定的简易基本的生态测试报告,建议等待新12号令实施后做备案。4常规申报一级新12号令中属于简易登记,较现行7号令而言,降低了数据要求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简易登记的物质无法进入名录。新12号令中办理简易登记,应当提交申请表,物理化学性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测试报告或者资料,包括中国境内生态试验要求。可以先开展P、B、T筛选的基本试验,包括必须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生态试验,待新《指南》出台后评估数据差。5常规申报二级常规申报三级常规申报四级新12号令中属于常规登记,年申报量10吨以上,不再按照申报数量进行细分。通过P、B、T筛选,筛选出PB、PT,或者BT物质或者高危害化学物质重点管理。P、B、T筛选的技术文件未出台,但是根据国内外目前的相关文件,筛选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较多的测试数据才能充分判断。建议申报人可以按照目前7号令下常规申报二级的测试数据进行评估安排试验,包括必须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生态试验,待新《指南》出台后评估数据差。如申报人已有大部分测试数据,根据P、B、T筛选有可能属于PB、PT,或者BT物质,建议在7号令下尽快完成登记。对于常规申报三级和四级,现行7号令中最低数据要求涉及到健康和生态的慢性试验,试验周期长,测试费用高。因此新12号令下此高量级申报对申报人而言是较为利好的综上所述:①现行7号令下的科研备案和简易特殊基本不受新12号令的影响,PPORD除外。②现行7号令下的简易基本,改为备案,不再要求生态测试数据并简化了审批流程,因此建议等待新12号令的实施。③现行7号令下常规登记的情况较为复杂,详见上表,总而言之对于高申报量级的登记以及对健康和生态友好性的物质,新12号令还是更为利好。④在过渡期中已经递交申报材料,但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无法获得登记证的物质,在新12号令实施后如何操作将会是个疑问。一则,整体而言,常规申报的数据要求是降低的,即使按照新的12号令要求,也未必会增加测试数据。二则,专家评审时需要同样的尺度来进行评审,不可能同时兼顾现行7号令和新12号令的管理要求。因此,申报人需要评估目前进行中项目的进度,争取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尽快获得登记证。 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Http://www.bjboardingcard.comTel:+86-10-87671126Tel:+86-01-8737-7858(日本語可)Email:   mialiu@bjboardingcard.comEmail:   syuien@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Email:jennyyang@bjboardingcard.com(日本語可) 
2020-05-09 visibility 20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部对相关企业提交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中第1批168种化学物质的增补申请资料满足《通知》要求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详见附表。  根据《通知》有关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拟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第1批168种化学物质审核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0日  公示期间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  电话:010-65645764;13776606270  传真:010-65645781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100006  电子邮箱:chem@mee.gov.cn  附表:建议增补列入《名录》的第1批化学物质信息
2020-03-09 visibility 13
         2019年9月18日-19日的2天间在日本横滨举办了 [化学物质管理展会], 自2015年首次举办以来已经是第五届了,同时也是与化学制造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该展会由日本化学工业日报社主办,为化学物质的生产企业与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咨询企业之间提供合作的一个平台,受到全球化学物质相关企业的广泛关注。此次展会聚集了相关企业的26,325人员到场,沟通了解各国最新法规动态,并寻找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       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中国化学物质咨询服务公司,今年已经是第四次出展并在会议期间发表演讲。展会上北京博力康宁的表现充分展示了我们在中国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制度及其应用方面的专业性,并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我公司杨佳女士的演讲吸引了众多前来听会的人员挤满会场。爆满导致部分企业代表无法进入会场只能到展位寻求帮助。         目前中国化学品管理正处于变革时期,日本企业普遍对中国化学品管理未来的管理方向充满疑问,我公司的杨佳女士针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所关心的现有物质名录增补等内容进行全面介绍,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法规修订进展和管理方向,为企业未来的法规应对提供更专业实际的有效帮助。与往年相比,日本企业对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关注点已从以往的危险化学品扩展到新物质、化妆品新原料以及三废处理等多个领域。       作为中国化学品法规专业的咨询服务公司,我们为企业提供最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深度解读中国化学品法规的变化对化学品企业的影响,以企业的利益为中心帮助企业解决合规难题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使命。 
2019-09-26 visibility 16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继上一篇分享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这篇文章我们从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看政府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管理的管理理念和思路。        自7号令实施以来的八年,政府部门一方面总结实际工作中的实施经验和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同时对各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方法进行研究和调研,并结合中国的现有国情,出台了此征求意见稿。与现行7号令对比,征求意见稿无论从框架,还是细节都有众多内容的修订、变化和完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这对企业和政府部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对以往工作肯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中国新化学物质的管理。        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通过危害鉴别和风险评估,实施登记许可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管控环境和健康固有危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比如PBT、vPvB或CMR物质,这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如前文所述,新化学物质管理源头准入,实施登记许可制度。后期通过信息传递、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报告、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新化学物质进行跟踪管理。一前一后、登记许可与跟踪管理两只抓手,通过危害鉴别和风险评估,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通过后期跟踪管理,实施风险监控;对存在不合理风险的物质,源头防控,不予登记。        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的相关职责。同时也明确了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需要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包括信息传递、资料的记录及保存、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与公开、新危害信息与风险跟踪等。        对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管理是本次修订的一大重点。高危害化学物质指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或者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或者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化学物质。此类物质从登记资料的要求、技术审查和评审、审批决定、登记证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列入名录和后期监管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结合中国国情,调研其他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方法,在现行7号令实施的基础上完成此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依据源头准入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利用环境管理登记和跟踪管理两只抓手,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科学系统可实施的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07-29 visibility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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