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颁布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应就未列入《中国新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新化学物质无论以纯物质、混合物成分或者UVCB形式存在,均属于新化学物质登记范围,包括制剂中的物质或有意释放新化学物质的物品中所含的物质,还适用于作为药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原料或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
对于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目录》(IECSC)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如果要用于所列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还应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登记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截至2022年7月19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S)含有46856种现有物质,包括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部分,企业可自行查新;对于保密部分,需委托环保部固管中心进行查询检索,固管中心收取3,000元人民币的查新服务费。北京博力康宁公司可代表您向环保部固管中心提交化学物质技术判别进行查新。
境外申请人需要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资格。代理人的角色类似于欧盟REACH下的“唯一代表”角色。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新物质备案。
新物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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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登记 | 年生产或者进口1吨以上但不超过10吨的新化学物质。 |
常规登记 | 年生产或进口10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 |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新物质备案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情况开展活动。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或者未办理新物质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的登记证不得转让。
登记类型 |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要求 |
常规登记 | 信息传递:向下游用户传递相关信息,包括常规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风险控制措施、环境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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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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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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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力康宁是专业的化学品法规咨询服务商,在化学品安全评估及环境保护领域、食品安全评估及消费者保护领域,化妆品安全评估及使用者保护领域,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高效的合规服务。 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安全,协助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产品合规,提升产品品质,为客户创造广泛的价值;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经济和安全的一站式绿色解决方案。有任何关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问题,请联系北京博力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