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上一年度实际活动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总量、转移情况、加工使用者信息)、向下游用户信息传递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可以源自监测报告或估测数据),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加工使用者应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登记证持有人完成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