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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材申报受理规定?
2025-01-06 visibility

第一条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包材申报受理。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中心申请新食品原料安全评价材料,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点,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中国没有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请和受理范围:
(1)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成分;
(3)改变原有结构的食品成分;
(4)其他新开发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食品包材申报范围:
(1)无食品原料特性;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0);
(3)卫生计生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一致。外语应翻译成标准中文,文献可提供中文摘要,并附在相应的外语材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并逐页标注页码。
(1)申请表;
(2)新食品原料开发报告;
(3)安全评估报告;
(4)生产工艺;
(5)执行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范、检验方法等);
(6)标签及说明书;
(7)国内外研究利用及相关安全评价材料;
(8)委托书申报(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销售;
(2)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认证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原件除检验报告和官方证明外,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公章;个人申请的,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者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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